《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对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意义重大。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带头贯彻落实实施条例责无旁贷,既要督促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严格落实实施条例要求,更要带头执行好实施条例中关于案件监督管理的规定,率先示范、作出表率。《条例》实施以来,案件监督管理室以落实实施条例为契机,全面梳理监督管理职能,将各项职责清单化管理,规范化实施。
一、问题线索管理清单化。按照《条例》要求和问题线索管理情况,分类梳理清单,一是将线索排查会台账备案情况、各部门线索受理录入案管系统情况、问题线索处置报送情况等,列入每月核对事项清单;二是将指定管辖问题线索、交办督办问题线索、巡视巡查等重要问线索办理情况列入每月督办事项清单;三是将每月通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数据报送情况,每季度通报超一年未结问题线索、未结案件情况等,列入定期通报事项清单,同时清单每项内容设专人负责,既规范了案管部门线索管理的各项头绪,又保障问题线索管理和督办标准化、日常化、连续化。
二、措施监管清单化。《条例》对监察机关能够采取的措施予以详尽规范,占的分量很重。根据《条例》对措施使用的明确要求,案件监督管理室制作《调查措施审批权限监管清单》100余项,对每一项措施的适用对象、使用阶段、审批权限、文书内容、文号发放等进行细致规定,成为承办部门使用和案管部门监督的细项标准。
三、报告事项清单化。为确保区纪委监委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事项及时报、规范报、不漏报,案件监督管理室根据《条例》中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规定,结合《地方纪委监委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线索管理立案审查调查处分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作《向市纪委市监委报告线索管理立案审查调查处分处置工作清单》,分别就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同时报告的事项、需要报上级纪委监委后决定的事项、区纪委监委作出决定后需报上一级纪委监委的事项等三类情况,逐项对各阶段报送事项、报送节点、接收部门等方面列出清单。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清单及时提醒承办部门,确保相关的报告事项应报尽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