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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纪委监委机关党委 “三会一课”制度

来源:海淀区纪委监委 | 时间:2020-12-31

第一条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支部党员大会

    第二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如遇有紧迫问题需要讨论,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指示,结合本单位实际,讨论和制定贯彻执行的计划和措施。

    (二)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

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三)讨论和决定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

    (四)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

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五)选举新的党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换支部委员或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讨论决定其它应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要明确,中心要突出。会前,支部委员会对议题要认真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方案,并将会议内容、要求、时间等通知全体党员,使党员事先明确会议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都应参加支部党员大会,

因故不能参加的党员应事先请假,因长期病休或年老体弱不能参

加会议的,经支委会认定可作为特殊情况对待,讨论吸收新党员

的支部党员大会,可以吸收一些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列席会议,

以便对他们进行党的生活的实际教育。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应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缺席时,由副书记或支部委员主持,主持者应报告党员出席情况,说明党员缺席的原因,支部党员大会一般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七条 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引导党员围绕中心议题认真开展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决议的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通过表决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八条 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支部委员会和全体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可向上级党的组织反映,但在决议未改变之前,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如果是吸收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处分违反党纪的党员等内容,要按党章规定,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查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要做好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和缺席情况,党员发言的要点,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作出的决议等。

 

支部委员会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至三年。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和全体党员负责。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按照党章规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结合支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和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

议和支部大会的决议,保证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有关干部调整、选拔的问题。

    (三)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四)党内及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

    (六)对党员的奖惩问题。

    (七)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

(八)协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会议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缺席时,由副书记主持。会前要有充分的准备,并把议题通知参会的    同志。开会时,对每项议题都要发扬民主,让支部委员充分发表    意见。当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应通过反    复酝酿和讨论,统一认识,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也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    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列席,听取他们的意见。但不能    以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代替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要做好支部委员会议记录,以备考查。

   

党小组会

    第十六条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它在党支部的领导下,    具体组织党员落实党支部的决议,保证党支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    成。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党员组织生活    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党员学习。

    (二)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文件和指示,讨论贯彻执行    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措施。

    (三)分析研究与党小组同级的行政单位的群众思想状况,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讨论怎样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动群众生产和工作的积极性。

(四)听取党员思想、工作、学习、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等    方面的情况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党员发扬成绩,克    服缺点,更好地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

    (五)讨论研究对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并根据他们的情况,及时向支部提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的意见。

    (六)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 根据需要也可    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党小组长在开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    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开会时,应抓住中心议题,组织党员    认真讨论,并做好记录,会后,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会议情况。

 

    党课

    第二十条 党课是党组织定期以授课方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    教育,提高党员素质的一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组织好党课教育,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    作。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制定党课教育计划,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    党课教育,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好落实。支部不具备条件的,由上    级党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课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比较系统地讲解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和党在一定时期的重大决策、决定和科技文化知识等。党课教材一般由工委、党

委有关部门根据教育计划组织编写,也可以由党支部自己编写。教材要紧密联系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实际,注意准确性、针对性和生动性。

    第二十三条 党课可以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负

责人讲授,可以请优秀党员、有关专家学者讲授,也可以利用音

像资料等。授课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良好的党性修养,在党员中有较高的威望,课前要认真备课,讲课时既要讲清楚基本道理,又要联系实际回答党员的思想认识问题,保证授课质量。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要给党员讲一次党课或作一次形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员要积极参加党课学习,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也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和思想政治素质,端正入党动机。用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

第二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课工作的领导,组织、宣传、纪检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制订计划,编写教材,培训教员,并经常检查督促,听取党员的意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不断提高党课教育水平。